概況
? ? CPA標志是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專用標志。進口計量器具需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
定型鑒定,定型鑒定的結果由承擔鑒定的技術機構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向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并準予在相應的計量器具和包裝上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CPA專用標志和編號。國產計量器具的型式批準是指對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制要求的一種認可,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發給的型式批準證書可作為全國通用型式,并準予在相應的計量器具和包裝上使用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CPA專用標志和編號。
CPA標志分二部分組成,前半部分的前二位數字為取得此證書時的批準年份;后半部分中第三位符號表示計量器具的類別編號,第四、五、六位數字表示批準的順序編號(從101開始)。如: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1999年頒發的第166號力學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標志和批準編號為CPA 99-F166
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遞交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申請材料。
2、受理。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蓋省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委托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根據申請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類別,委托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計量授權的技術機構或委托經省局計量授權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執行型式評價工作。同時將型式評價所需時間書面通知申請人,該時間不計算在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核準的行政許可期限內。
4、組織型式評價。承檢機構依據《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和型式批準通用規程》(JJF 1015)的規定,執行型式評價,并向省局遞交《型式評價報告》。
5、作出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型式評價結果和計量法制管理的要求進行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審查不合格的, 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6、頒發《型式批準證書》。
? ? 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企業,可在其生產的計量器具上標注CMC標志。該標志表明:計量器具制造企業具備生產計量器具的能力,所生產的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可靠性等指標符合法制要求。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實行許可證制度,實質上是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單位是否具有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資格和能力的一種認可,是對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的一種法制性的監督管理。它是針對計量器具這種特殊產品所采取的一種特殊的法律約束的管理手段。